15-06-11 08:43:48
大學生畢業(yè)了,湊在一起玩“炸金花”游戲,而且玩的是一塊錢一把的小籌碼。顯然,既無營利的目的性,更無賭博的目的性,只有青年人游戲的娛樂性。
最近,江蘇某大學的8名應屆畢業(yè)生因為慶祝與熱鬧而玩起了“炸金花”,因為“炸金花”涉嫌聚眾賭博被拘留,當場被收繳賭資920元錢。根據(jù)相關法律,警方認為8人一起賭博構成聚眾賭博情節(jié),從而依法做出了治安拘留15天,并處罰款3000元的“頂格處罰”。此事引起了廣泛的爭議。
當?shù)鼐綖楹螘鞒觥绊敻裉幜P”,他們的根據(jù)是《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關于賭博的處罰標準,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,即屬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條例中的“參與賭博賭資較大”,參與賭博人數(shù)8人以上,構成情節(jié)嚴重。
由此看,處罰是符合相關法規(guī)的。然而,此事還是引起了各方爭議。
在我看來,判斷其行為性質(zhì)及處罰程度是否正確與合理,一要看清其動機與目的;二要看到情節(jié)與危害。大學生畢業(yè)了,湊在一起玩“炸金花”游戲,而且玩的是一塊錢一把的小籌碼。顯然,既無營利的目的性,更無賭博的目的性,只有青年人游戲的娛樂性。況且,無論是數(shù)額還是次數(shù),均不具有危害性。
盡管有8人參與游戲,但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具有聚眾情節(jié)。因為這8人來自于同一個宿舍的同學,在相互關系上相當于親朋好友。在平常的執(zhí)法實踐中,對于賭博行為乃至賭博案件的認定,首先要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,是否有“抽頭”。平常對于發(fā)生在家庭成員或親朋好友之間逢年過節(jié)的打麻將、“炸金花”屬娛樂行為,即使有彩頭,也不以賭博論處。
雖然本案不涉及賭博罪,但不妨先談談賭博犯罪,其也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形態(tài)。在主觀方面是否具有“以營利為目的”,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,也是區(qū)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。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,雖然主觀上也具備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條件,但輸贏對其意義不大,其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消遣娛樂。因此,不屬于“以營利為目的”。
為此,我國刑法第303條規(guī)定,構成賭博罪的前提,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,而且必須具備“以營利為目的”的特別主觀要件。這里的“以營利為目的”,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、開設賭場、以賭博為業(yè)的行為,是為了獲取數(shù)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。換言之,首先要其行為是否構成賭博,然后才能討論其行為是否屬于聚眾。
本案未涉及刑事犯罪,所以,上述的情形便談不上了。然而,對于當?shù)鼐浇o出的行政處罰是否合理呢?
根據(jù)《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》第九條規(guī)定,不以營利為目的,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、玩撲克等娛樂活動,不予處罰;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、玩撲克等娛樂活動,不予處罰。但是,8位青年學子還是被拘留并遭頂格處罰。如此懲罰,將對學生未來參軍乃至報考公務員的政審,產(chǎn)生重大不利影響。當然,學生們“炸金花”對同住賓館的旅客帶來的噪音影響,是應該批評教育的。
由此,又引出了一個“懲罰合理性”的問題。這是一個涉及懲罰在社會中為何能夠存在、又為何能夠被人容忍乃至接受并長期有效運行的復雜機制。其中既有人權保障的法理元素,也有人道主義的哲學因素,一時難以得出結論。但是,我們就此展開討論國家懲罰權力的謙抑與懲罰技術的變革,還是很有意義的。
總而言之,作為公權力,需要思考懲罰犯罪的目的究竟是什么?在情節(jié)輕微也無社會危害性的公民面前,國家機器是否需要如此彰顯其公權力的擴張性?對于剛剛畢業(yè)的大學生,法律能否趨向寬容和輕緩化呢?